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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400號);北京市民政局批準的《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章程》制定《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依據本辦法成立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公募基金會,目的是為了促進公益事業(yè)發(fā)展, 倡導企業(yè)社會責任,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第三條 依據本辦法成立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或項目管理部)負責醫(yī)療救助及日常事務。

  第二章 基金會的設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秉承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與無私的奉獻精神,由國內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定向捐贈、企業(yè)自有資金、投資收益捐助設立。專門用于資助貧困病患就醫(yī)的非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捐贈人向基金會進行捐贈時需簽署《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捐贈協議書》。

  第三章 基金會的資助

  第六條 被救助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符合所在地區(qū)的農村鄉(xiāng)建、城市街道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

  2. 因公傷害、交通事故等,或公安部、當地政府認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所造成的肢體、頭面部傷害或殘疾。

  3. 先天性肢體、頭面部出生殘缺,如:小耳畸形、唇腭裂、多趾(指)癥、小眼癥、尿道下裂、巨痣癥、血管瘤等,且家庭經濟困難的患者。

  4. 符合捐贈人與被捐贈人雙方簽署的捐贈協議。

  5. 管委會也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確定救助項目,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基金會救助程序:

  1. 被基金會救助人應第六條范圍之內,并有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或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相關材料。

  2. 申請救助人員需填寫《“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求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交至辦公室。

  3. 申請救助人員的受理程序,由辦公室根據當地政府的證明材料以及“申請表”資料確定是否為基金會救助對象。

  4. 被救助人員的申請材料由辦公室審核通過后,轉至定點合作醫(yī)院,由定點合作醫(yī)院負責對被救助人員的后續(xù)治療安排。

  第八條 本基金會被確定救助人以及實施醫(yī)療救助的單位,應在北京市慈善救助基金會的上(www.rwmarine.net)進行救助信息公示。

  第九條 本基金救助對象的資格審定、救助方案及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醫(yī)療救助行為由辦公室指定醫(yī)療機構完成。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本基金會一經捐贈設立,即成立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管委會由基金會成員、捐贈人共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或項目管理部),具體負責基金會的日常管理及具體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 管委會委員由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若干名組成。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基金會及捐贈方雙方具體商定。

  第十二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 決定基金的實際用途。

  2. 保證基金的用途及所救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

  3. 審議和批準辦公室提交的救助計劃和工作報告。

  4. 安排對本基金會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并公布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管委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管委會委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

  第五章 管理成本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管理費用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七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完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會可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進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嚴禁管委會成員、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聯的人員從基金動作中獲取利益。

  第十九條 管委會成員有權對基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條 本辦法于基金會成立后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補充條款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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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項目的管理,確保項 目運行的合法、規(guī)范、高效,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維護基金會、捐贈方和受益 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章程》 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基金會所資助的的公益活動項目的管理。資助貧困病患就 醫(yī)。被救助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所在地區(qū)的農村鄉(xiāng)建、城市街道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以及其他經 濟困難家庭人員。

(二) 因公傷害、交通事故等,或公安部、當地政府認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所 造成的肢體、頭面部傷害或殘疾。

(三) 先天性肢體、頭面部出生殘缺,如:小耳畸形、唇腭裂、多趾(指)癥、 小眼癥、尿道下裂、巨痣癥、血管瘤等,且家庭經濟困難的患者。

(四) 符合捐贈人與被捐贈人雙方簽署的捐贈協議。

(五) 管委會也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確定救助項目,并組織 實施。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三條 基金會每一年度的項目計劃由秘書處制定,交理事會審核決定。

第四條 基金會秘書處成立項目領導小組,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能。

主要負責項目的立項登記、組織協調、檢查監(jiān)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項 目情況。

第三章 項目管理責任

第五條 基金會秘書處對項目管理負全責,并落實項目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 項目管理責任人的主要責任是:

(一) 負責項目的開發(fā)、立項申報,組織項目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報告項目執(zhí) 行結果,落實項目的日常管理,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及時提出書面報告。

(二) 負責項目資金的收支往來結算,檢查、監(jiān)督、管理項目資金的安全、有效 使用,積極配合組織項目驗收和終結審計工作。

第四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七條 立項原則。根據基金會章程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基金會立項應遵循的基 本原則是:

(一)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充分尊重捐資方意愿;

(三)優(yōu)先考慮對文化政策及藝術、學術的發(fā)展能起到示范型效果的項目。

第八條 按捐贈人意愿的立項規(guī)定和程序

(一) 捐贈者有明確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項目,可直接申請 立項。

(二) 基金會秘書處對立項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開展適當的項目前期調研。

(三) 捐贈者無明確受贈對象的,由本會向捐贈者提供建議供選擇。

(四) 項目審批須由秘書長辦公會提出立項建議,報理事會批準。在理事會休會 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審批后可先執(zhí)行,但須提交下一次理事會會議予以認 可。

(五) 根據捐贈者意愿,經實地考察和論證并征得捐贈方同意后,由理事長或授 權委托人同捐贈方正式簽署贈款立項協議書。

(六) 根據捐贈立項協議,由基金會代表同捐贈方共同建立管理委員會,對項目 進行執(zhí)行。管理委員會中必須有一位基金會代表,以監(jiān)督項目的實施。

(七) 捐贈者不愿明確指定用途的,其捐贈款列入本會自主立項項目。

第九條 基金會自主制定項目的立項規(guī)定和程序

(一) 由秘書處負責制定項目計劃書和項目實施辦法。

(二) 項目計劃書和項目實施辦法及項目評估書經秘書長審批后,報理事會批準。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審批后可先執(zhí)行,但須提交下一次理事 會會議予以認可。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對實施項目進行全過程監(jiān)管,確保項目資 金按時到位、項目運營通暢、項目成效顯著、社會反響良好。

第十一條 由基金會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項目實施合同,明確約定項目的預期目 標、項目內容、考核指標、付款條件、項目實施負責人、各方的責任以及違約責 任等,并把項目實施合同作為基金會檢查項目執(zhí)行情況、項目驗收及撥付項目資 金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負責人由基金會秘書處和項目實施單位共同確定。項目實施 負責人對管理所執(zhí)行的項目負全責。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項目實施合同的執(zhí)行, 落實項目配套資金的足額到位;組織項目的具體執(zhí)行;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負 責項目的自查驗收及驗收材料準備,配合基金會項目部對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及時向基金會報告項目執(zhí)行進展情況及其結果。

第十三條 實行項目全過程監(jiān)管制度。項目管理責任人要對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 全過程監(jiān)管,確保項目按項目實施合同、項目實施方案、實施計劃有序推進。自 覺接受國家審計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基金會財務、審計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基金會項目部實行項目監(jiān)管人制度,按項目把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即 項目管理責任人。項目管理責任人的主要監(jiān)管職責是:隨機或定期檢查監(jiān)督項目 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項目實施負責人的工作成效,處理項目執(zhí)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 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財務 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項目資金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制管理。由項目實施負責人根據項目實施 合同以及批準的項目立項報告、實施方案,報基金會項目管理責任人和財務部審 核后,依據權限范圍由基金會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基金會依據項目實施合同付款條件、項目進度、檢查與驗收結果,向 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項目實施單位向基金會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規(guī)票據。

第十八條 項目的支付

(一) 按捐贈人意愿設立的項目,即限定性捐贈項目。由基金會按照捐贈單位(捐 款人)與基金會簽署的捐贈協議執(zhí)行,捐贈協議在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 生效。凡協議中已列明資金使用范圍、金額和支付時間的,在協議生效后 即執(zhí)行。由基金會秘書長或項目管理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費用開支經捐 贈單位(捐款人)和基金會秘書長或項目管理責任人簽字后,由會計人員 予以支付。

(二) 基金會自主制定項目,即非限定性捐贈項目。由基金會秘書長或項目管理 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費用開支經經辦人和基金會秘書長或項目管理責任 人簽字后,由會計人員予以支付。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切實按照項目合同對項目資金實行嚴格管理,確保 項目資金的合法、合理、規(guī)范、高效使用。

第七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執(zhí)行完畢對照項目實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驗 收報告及所需上報的驗收材料,并上報項目管理責任人,提請基金會開展項目驗 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管理責任人收到項目實施單位自查驗收報告的一個月內,對自 查驗收報告及驗收材料提出審查意見。秘書處結合審查意見、捐資額度和項目內 容,向秘書長提出項目驗收方式的建議,由秘書長決定采納會議評審驗收方式或 現場驗收方式。項目驗收工作由基金會秘書處和財務部聯合組織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驗收不合格項目的實施單位和項目實施負責人及項目管理責任人, 若造成嚴重損失或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依法追究項目實施負責人、項目管 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果在對外公布前,須報經秘書長同意,認為必要時可請 示理事長同意。

第八章 項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對項目實施的各種數據與信息,實行制度化、常態(tài)化管理。 項目執(zhí)行單位指定信息管理專員負責具體項目的信息管理,保證項目數據及時、 準確,信息專員接受基金會項目部的領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項目執(zhí)行單位要及時、完整為基金會收集、整理、提供項目實施過 程中的相關圖片、視頻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秘書處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利用基金會官方網站或其他媒體 大力宣傳基金會與執(zhí)行單位實施項目合作的進展及其成效;大力宣傳并樹立捐贈 方積極承擔企業(yè)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下設的專項基金的性質等同于項目,其立項、實施、管理、 監(jiān)督、驗收等均按本制度執(zhí)行。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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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 法律法規(guī),按照《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 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 理制度和規(guī)程,加強財務監(jiān)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fā)揮財產物資效益,規(guī)范財務信息披露等,促進機構建設和 事業(yè)發(fā)展。

第二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及費用(成本)管 理、物資管理、財務監(jiān)督、財務決算和財務會計信息披露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根據章程的規(guī)定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 管理工作。

第四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基金會一切財務收 支活動歸口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 問題。財務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負責。

第六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 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七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每年接受北京市財政局指 定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八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根據機構發(fā)展戰(zhàn)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guī)劃、保障工作重點、 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條 財務管理部門會同各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各項目的“收入”和“業(yè)務活動成本”、以及“管 理費用”、“籌資費用”等預算初稿,經理事會審核后,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各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業(yè)務發(fā)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yè)務活動 的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項目特點和工作計劃,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按照機構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各管理部門須嚴格執(zhí)行財務預算。除因工作計劃、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fā)生較大變化,需要通 過預算調整程序核準新的預算外,一般不予以調整。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管理部門應總結、分析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存在的 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理事會或理事會。預算執(zhí)行情況納入各管理部門的業(yè)績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嚴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贈,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劃。

第十五條 各項收入均歸口由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捐贈票據及其他票據的使用和簽發(fā)。

第五章 支出及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必須貫徹厲行節(jié)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 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十七條 按照理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zhí)行資助支出和費用支出,并嚴格按照捐贈協議安 排資助計劃。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

第十八條 對于捐贈者指定的公益項目,但未指定捐贈使用時間、使用區(qū)域和受益對象的捐贈,經理事會批準,可用 于與上述各公益項目相關、符合項目宗旨的項目,以及為實施項目所開展的調查研究、監(jiān)察評估、專項活動及資助的活動等。

第十九條 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 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項目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二十條 因項目策劃、信息溝通、捐贈服務及捐款籌集等,需向捐贈人提供項目或活動成本估算,由財務部門與相 關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在提交成本預算前,應經理事會及有關領導批準。項目成本(費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則和方 法進行,必須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資、費用支出的估算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支出和費用管理嚴格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 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物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資是資金的實物形態(tài)之一。物資管理要貫徹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既要保證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的需 要,又要防止財產物資的積壓、損失和浪費,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財產物資的效益。

第二十三條 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的醫(yī)療設備等物資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是用于機構業(yè)務活動,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 2,000 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 上的辦公設備或其他設施;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單位價值雖已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易損壞,更換頻繁的,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工器具以及辦公 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驗收、進出庫、保管等須審批程序規(guī)范,管理控制科學。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 和低值易耗品的庫存和消耗。

第二十六條 捐贈醫(yī)療設備等物資的管理。捐贈物資是募集到的各類捐贈實物。捐贈設備是用于救助殘疾兒童義診使 用的醫(yī)療儀器,捐贈物資按照捐贈人的捐贈指向分類管理,并嚴格驗收、進出庫、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贈的醫(yī)療設備由指定 醫(yī)療機構進行管理和使用。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 的。

第七章 財務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財務監(jiān)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guī)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事業(yè)健 康發(fā)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部門要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 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 并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八章 財務決算

第二十九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 全面了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 內發(fā)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及所屬單位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合并工作,做到賬表一致、 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三十一條 機構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編制財務報告,并接受民政局指定獨立會計師事務所 的審計。

第三十二條 機構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準。

第九章 財務會計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了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 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公開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 規(guī)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yè)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注,說明機構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項目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說明等。

第三十五條 建立定期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按照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章程 的規(guī)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以單一項目或捐贈人為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信息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按會計制度核算并編制,報理事會 及有關領導審閱批準后,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財務信息的披露必須納入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由財務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 報請批準后對外披露。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資形成的資產及其他資產,此類資產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zhí)行。隨著經濟環(huán)境和條件的變化,由理事會提出本制度修改意見,報理事 會審議通過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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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信息公開是基金會的責任與義務。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是基金會專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 體現,有利于提高基金會公信力及社會影響力。

第二條 為規(guī)范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愿 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真實、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信息為基本原則,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基金會應當對信息 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fā)布、廣告推廣等形式 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 基金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guī)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 一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guī)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慈善項目、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四)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guī)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基金會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二)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xù)情 況、業(yè)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 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基金會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 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六)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 基金會根據規(guī)定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務審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后 30 日內,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 或中國社會組織網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基金會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慈善項 目結束的,應當公開有關情況。

第八條 基金會發(fā)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重大資產變動;

(二)重大投資;

(三)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前款中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基金會依據有關法 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在本基金會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guī)定。

第九條 基金會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fā)生后 30 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 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fā)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fā)生資金往來。

第十條 基金會對已經公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慈善項目信息、重大資產變動及投 資信息、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信息、關聯交易信息進行更正的,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填寫并公布 更正說明,有獨立信息條目的在相應信息條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 30 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 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渠道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渠道主要包括基金會官方網站、基金會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基金會 官方微博、基金會官方微信、基金會年度報告、中國社會組織網、慈善中國網站、民政部指定媒 體、基金會中心網。

第五章 信息公開的程序

第十三條 基金會信息公開應嚴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 理事會審議通過《南都公益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授權秘書處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規(guī)定的 信息公開內容進行信息公開;

(二) 秘書處負責公開內容的編制、整理、確認、公布;

(三) 重大事件的信息公開,由秘書長作為新聞發(fā)言人進行公布;

(四) 秘書處對信息公開后的公眾反應進行及時監(jiān)測。

第六章 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秘書長是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秘書處應制定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流程, 并將信息公開的職責落實到每位員工的工作中。

第十五條 秘書處應確保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并及時對本制度的執(zhí)行進行 自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改正。

第十六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對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開內容沒有公布前,對其知曉的信息負有 保密責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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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員工手冊

  1. 基金會簡介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 萬元,來源于聯合麗格(北京)醫(yī)療美容投資連鎖有限公司捐贈。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2. 基金會宗旨

  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促進公益事業(yè)發(fā)展, 倡導企業(yè)社會責任,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3. 基金會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qū)廣渠路 37 號院一號樓 601 室。

  4. 基金會的業(yè)務

  資助貧困病患就醫(yī)

  5. 組織架構:

  6. 員工管理

  6.1 入職指引

  歡迎加入基金會,這是您的入職指南,也是基金會全體員工的基本準則。它的目的是幫助您更快的熟悉工作環(huán)境并融入團隊,請仔細閱讀。它不僅陳述了基金會的政策及紀律,同時也告知了您的責任和權利。我們明白大多數人都渴望一個友善、誠實、公正的工作環(huán)境,相信本手冊能幫您做到。在以后的工作中重溫該手冊將有助于您的工作。您的直線主管是您工作上的主要指導人,如果您對本手冊有疑問,請首先咨詢您的直線主管;當他/她無法解答時,請咨詢人力資源部門。

  6.2 新員工在入職當日必須備齊入職資料到人力資源部門(下同)報到。

  6.2.1 入職資料包括: 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戶主頁及個人頁)、畢業(yè)證書及學位證明復印件、近期個人一寸彩色照片(電子檔)、特殊技能資格證書復印件、職稱證明、上一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入職體檢報告(女性員工需加孕檢)、基金會指定的其它文件等。在提交您的入職資料之后,您將填寫《員工登記表》。

  6.2.2 基金會將在新員工入職一周內將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所有正式員工都必須與基金會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6.2.3 基金會會根據崗位需要分配溝通工具給新員工,新員工由人力資源部門帶領了解基金會環(huán)境、熟悉同事。

  所有新員工入職后,人力資源部門會安排入職培訓以及有關基金會規(guī)章制度的培訓和學習。學習結束須接受考核,考核成績作為轉正的參考條件之一。

  7. 員工管理

  7.1 試用期

  7.1.1 基金會雇傭正式員工有試用期(事先約定無試用期的,從約定),與同一位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限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7.1.2 由部門主管給試用期員工下發(fā)《員工轉正自述表》。試用期滿前 7 個工作日,員工個人應提出轉正申請并提交轉正申請報告,部門主管會對試用員工進行績效評估并填寫《員工轉正審核表》,結合員工自評,合格者辦理轉正手續(xù),不合格者予以辭退。試用期員工如果表現非常優(yōu)秀,并提前完成考核要求,可由部門主管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提前轉正的書面申請,經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審批并經基金會領導同意,可辦理提前轉正手續(xù)。

  7.2 工作時間

  7.2.1 基金會實行每周 40 小時工作制(特殊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7.3 出勤/請假

  7.3.1 考勤:基金會上下班實行考勤制度,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按規(guī)定考勤。出勤記錄作為核算員工工資的依據之一。因緊急事件不能按時上班的,應及時和直線主管說明原因和預計上班時間,事后補請假手續(xù)并以 OA 形式審批。未經批準擅自不來基金會上班的或無任何形式的請假記錄的,視為曠工。

  7.3.2 外出登記:上班時間外出或在外辦事,需填寫《外出申請單》由直線主管或部門主管簽字批準后方可外出,并及時交于人力資源部。否則按曠工處理。

  7.3.3 出差申請:員工出差,必須事前在 OA 上提交申請,填寫《出差申請表》,由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門確認,以便統計考勤和日常聯系等。

  7.3.4 請假: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不得擅自離崗。有需要請假離崗的,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須提前請假,得到上級批準之后才可以離開(特殊情況可以先口頭申請,事后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xù))。如果出現擅自離崗的情況,視作曠工。擅自離崗月累計超過 3 天及以上的,視同自動離職。基金會規(guī)定請假以 0.5小時為最小單位。請假天數在3天以內的(含3天),由部門分管主管審批,3天以上的必須秘書長審批,并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部門主管請假需經秘書長審批。事假須說明具體原因。事假日不計薪。

  7.4 調休

  員工可以申請調休,調休每月不得超過 2 次,調休申請按照請假申請流程執(zhí)行。

  7.4.1 遲到和早退:對于遲到和早退的員工,基金會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細則執(zhí)行。

  7.4.2 曠工:未經任何請假審批,擅自離崗的視作曠工。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未經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假滿無故未續(xù)假而不到崗的,均以曠工論。全年擅自曠工 3 天以上的,視同自動離職。情節(jié)惡劣的,基金會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7.4.3 加班:基金會原則上不安排加班,提倡“務實、高效”的工作方法。在基金會業(yè)務需要的情況下,部門可安排加班,必須事先取得直線主管的同意,經直線主管簽字確認后才能加班,并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否則,人力資源部門將不認可該加班。加班原則上先給予調休,調休有效期為兩個月。

  7.5 考勤統計及核算

  7.5.1 人力資源部門每月 3 日前匯總上月考勤表,經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審核后歸檔(同時交財務部核算工資),并作為核發(fā)工資的依據之一。對于違反基金會考勤管理制度的,在當月考核中給予相應處理。

  7.5.2 本著制度化與人性化相結合的原則,員工遲到、早退,每月3次以內的,不給予扣減工資,超出3次的,超出部分給予扣減工資 50 元/次, 30 分鐘(含)以上的,視同曠工半天(遲到在 1 小時以內)。忘打卡須在行政部進行登記說明,每月忘打卡登記次數不得超過 3 次。早退參考遲到規(guī)定。每位員工的考勤記錄將作為其轉正、升職、調薪及核發(fā)年終獎金的重要依據之一。

  7.5.3 員工考勤信息是當月績效工資考評依據之一。

  7.6 內部調動/晉升

  7.6.1 基金會可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結合員工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調整其工作崗位和職務。當職位出現調整、工作內容有所變化時,其工資級別也做相應調整。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動則原來的勞動合同自動廢止,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7.6.2 基金會員工可以自主提交調崗申請,但必須在有相應的空缺并且員工技能、經驗方面均符合該空缺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會才給予考慮。所有的調任都需事先征得受調員工的直線主管、人力資源部門以及秘書長的批準。

  7.6.3 基金會重視培養(yǎng)并發(fā)揮所有員工的潛能。對于工作業(yè)績突出,符合基金會晉升規(guī)定的員工,基金會會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考慮給予其加速晉升的機會。

  7.6.4 直線主管或部門主管應該將晉升或調動情況通知員工,并 OA 發(fā)起《崗位異動審批單》,按流程辦理。

  7.7 禁止外部兼職和關聯活動

  基金會要求每位員工以最好的精力和最大的熱情投入工作,未經基金會書面許可,禁止員工接受外部兼職或進行關聯活動。一經發(fā)現,視同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7.8 離職

  7.8.1 離職申請。如果員工主動提出要解除和基金會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提前 30 天提交《辭職申請表》,說明辭職的具體原因以及預計的最后工作日,按流程審批。

  7.8.2 離職談話。在員工離職時,基金會人力資源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和離職員工進行離職談話,談話內容基金會將保密,僅人力資源部門和管理層知曉。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離職訪談表》。

  7.8.3 離職交接。在安排了交接人員之后,離職員工應該按照《員工離職交接表》的指令歸還屬于基金會但為該離職員工占有、保管、使用或掌控的全部財物。該財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相關的所有設備和設施、以及與本基金會的經營管理或知識產權相關的所有文件、信息、數據、材料、文檔及其復印件;計算機、軟件、軟盤、硬盤、光盤、影音光碟、門卡、鑰匙和其他辦公室設備設施等。

  7.8.4 離職員工應該按照《員工離職交接表》上的要求歸還屬于基金會的所有財物,并負責工作移交事宜,最后將相關部門確認簽字的《員工離職交接表》遞交人力資源部門最后確認,并填寫《離職聲明書》。

  7.8.5 如員工不能歸還上述財物或者財物破損,或員工未能按照要求完成交接而擅自離職,對基金會造成損失的,該員工將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并且基金會保留從該離職員工的最后薪資中扣減相應的金額以抵償該損失金額的權利,直至另行要求賠償。

  7.9 勞動合同管理

  7.9.1 為確立基金會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基金會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7.9.2 基金會的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以國家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和各地相關勞動法規(guī)為依據,本手冊未提及事項均遵照上述各項法規(guī)執(zhí)行。

  7.9.3 員工在基金會期間,均需與具有法人資格的所在基金會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7.9.4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7.9.5 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基金會與員工雙方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提出與基金會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7.10 勞動合同訂立、續(xù)訂、變更和解除

  7.10.1 新入職的員工,基金會將在員工入職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7.10.2 對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基金會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7.10.3 基金會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的,則原來的勞動合同自動廢止。

  7.10.4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7.10.4.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7.10.4.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基金會規(guī)章制度的;

  7.10.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基金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7.10.4.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基金會人力資源部意見后,基金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7.10.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基金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10.5.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并且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的;

  7.10.5.3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

  7.10.5.4 基金會經營困難發(fā)生經濟性裁員的;

  7.10.5.5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會。如未能提前通知基金會,給基金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7.11 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集團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基金會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 培訓與發(fā)展

  8.1 培訓類型

  8.1.1 為了規(guī)范企業(yè)管理,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基金會對在職員工開展各類培訓,進而提高員工工作效率,促進基金會穩(wěn)定持續(xù)發(fā)展。

  8.1.2 基金會提供入職和在崗兩種培訓。對于錄用的新員工,都必須參加由基金會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的入職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入職培訓的員工,視作曠工處理。入職培訓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紹本基金會的歷史、現狀、使命、核心價值觀、愿景、經營理念等;介紹本基金會組織架構以及各部門核心人員;介紹本基金會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8.1.3 在崗培訓包括公共能力(知識)和崗位業(yè)務能力(知識)培訓。公共能力(知識)的培訓主要是企業(yè)規(guī)章、職業(yè)素質、職業(yè)道德的培訓;業(yè)務能力的培訓主要是涉及崗位業(yè)務的培訓。在崗培訓由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報人力資源部門,由人力資源部門制訂合理的培訓計劃,并協調組織實施。

  8.2 培訓實施和考核

  8.2.1 由人力資源部門開發(fā)入職培訓課件,根據新員工入職情況組織實施入職培訓。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各部門提出的培訓需求制訂培訓計劃,以月度為周期開展不定期培訓活動,培訓活動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開展和實施,相關員工必須參加培訓。對于涉及到培訓費用的員工,必須和基金會簽訂《培訓服務協議》。

  人力資源部門做好每次培訓記錄,培訓評估結果將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同時也累積作為晉升、加薪、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8.2.2 基金會所有主管都有義務檢查、考核下屬員工的工作業(yè)務能力,要教育、指導員工掌握正確、有效的工作方法,指導員工進行自我學習和提升。基金會提倡業(yè)務能力突出和在某知識領域有特長的員工擔任內部培訓講師。

  8.2.3 員工應該積極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培訓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各部門主管也應該積極配合人力資源部門實施培訓。

  8.3 研修

  8.3.1 基金會根據工作情況,有權要求員工參加基金會內外以研修為目的的研修項目。員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8.3.2 并非基金會安排的、純系員工個人自行參與的國內外研修項目,基金會不承擔其中任何費用;學習費用及研修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概由員工自行負責。

  8.3.3 基金會可以與員工就服務期限達成一致意見。未到服務期限的,員工應當返還基金會為研修而負擔的費用(費用明細在研修合同中規(guī)定)。

  8.4 輪崗

  8.4.1 基金會有計劃地安排人員輪崗,增加員工的職業(yè)拓展機會,有效地培養(yǎng)接班人。

  8.4.2 基金會內部崗位有空缺時,將優(yōu)先進行內部招聘。在不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的情況下,鼓勵員工進行崗位輪換。

  8.4.3 做自己最擅長的工作,做自己最愛做的工作。基金會會考慮員工的個人發(fā)展要求,依據基金會的相關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合理的崗位調動和崗位輪換,以保證人盡其才。

  8.5 工作崗位的調整

  8.5.1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的能力、經驗、技能、健康以及其他情況,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本員工手冊的條件下,有權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職工對該調整有意見的,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基金會同意的,應當服從基金會的決定。

  8.5.2 員工主動希望變更工作崗位、工作種類的,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基金會同意的,應當服從基金會的決定。

  8.6 出差

  8.6.1 基金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員工出差。員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8.6.2 員工可以向部門主管說明工作上的必要性,申請出差。

  8.6.3 員工應當在出差的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交出差計劃,并得到其認可。

  8.6.4 員工出差返回后, 應當立即向部門主管提交出差報告,并在一周之內完成報銷流程。

  9. 績效評估

  9.1 為鼓勵員工在工作中實現最佳業(yè)績,并促使員工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現,基金會將對員工進行業(yè)績評估。業(yè)績評估的具體目標如下:

  9.1.1 反饋員工業(yè)務水平的進展和提高狀況并促使其工作效率最大化。

  9.1.2 增強管理層與員工的溝通,樹立明確的工作目標并對員工的工作進度進行妥善安排。

  9.1.3 了解員工的工作狀況、職業(yè)規(guī)劃與培訓需求。

  9.1.4 與員工工作績效獎勵制度掛鉤。

  9.2 績效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

  9.2.1 試用期績效評估:試用期員工,在其試用期結束前 7 個工作日提出轉正申請,其直線主管必須對其實施試用期業(yè)績評估,并做出轉正與否的結論。

  9.2.2 定期評估:基金會將對正式員工的績效結果實行每月一次的評估。要求直線主管必須在每月底對下屬員工進行月度業(yè)績結果評估,評估結果在次月 5 日之前交人力資源部門。直線主管有義務定期反饋員工的工作業(yè)績,并調整員工的工作目標。

  9.2.3 年度業(yè)績評估:除試用期員工之外,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員工的上一年度業(yè)績評估。基金會有權根據考核結果,對員工進行薪資調整。

  9.2.4 基金會所有的考核要求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結果為導向。

  10. 薪酬、福利、待遇

  10.1 基金會薪酬政策的宗旨在于吸引、保留和激勵表現優(yōu)秀的員工,將員工薪酬與其業(yè)績緊密聯系起來,從而使員工的職業(yè)生涯發(fā)展與基金會的整體發(fā)展融為一體。

  10.2 薪酬管理

  10.2.1 基金會薪酬管理將遵循以下原則:

  10.2.2 薪酬必須首先在本基金會內部達到公平、公正。

  10.2.3 薪酬必須與員工個人的資質、從業(yè)經驗、崗位級別、工作表現以及績效相符。在適當條件下,基金會對于工作表現良好的員工(主要以績效考核分數為依據,同時適當考量其他方面)予以增長工資的獎勵,以此鼓勵其進一步提高。直線主管應密切關注員工的工作表現。

  10.2.4 為吸引和挽留高素質人才以確保本基金會的持續(xù)良好運營,基金會將負責確保本基金會的薪資水平保持相當的市場競爭力。

  10.2.5 本基金會員工薪酬結構、具體數額以及相關信息為本基金會高度保密信息。沒有經過基金會管理層事先書面授權,禁止員工向本基金會其他員工或其他任何人透露其薪酬情況、薪酬結構等信息,也禁止談論他人薪酬情況。員工違反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將被視為重大違紀行為。

  10.3 薪資支付

  10.3.1 基金會將在次月 15 日將上月薪資扣除本基金會被授權或被要求扣除或代繳的金額后所得的數額支付給員工。

  10.3.2 員工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會將從員工每月的薪資中代扣員工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并代表員工將該稅款上繳稅務部門。

  10.4 年終獎金

  10.4.1 基金會將根據運營和收益的情況自行決定發(fā)放年終獎金的金額、時間、方式和發(fā)放對象。

  10.5 假期

  10.5.1 法定節(jié)假日

  10.5.2 本基金會所有員工均可享受國家的法定節(jié)假日。具體假期天數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同步調整。

  10.5.3 病假

  10.5.3.1 基金會員工享受帶薪病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付病假工資。

  10.5.3.2 申請病假需持區(qū)級(含)以上醫(yī)院病假證明或病歷本和處方,填寫請假單并特殊注明,依核準權限進行審批,填寫請假單后請及時將病假證明原件送到人力資源部,未按規(guī)定提供證明者以事假論處。

  10.5.4 事假

  10.5.4.1 1 年之內申請的事假不得超過 10 天(不含超期病假)。

  10.5.4.2 員工確因有事而需請事假者,先予以抵扣當年的年假。

  10.5.4.3 事假為無薪假。

  10.5.5 年休假

  10.5.5.1 員工在本基金會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10.5.5.2 員工年休假要求當年休完,員工本年度內未申請年休假的視為自動放棄。

  10.5.5.3 年休假的安排根據基金會整體工作情況而定,在事先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需要進行年休假的員工應提前 5 個工作日向部門分管主管提出申請,部門主管以上級別人員休年假應提前 10 個工作日向經營院長/醫(yī)院總經理/CEO 提出申請,基金會可根據基金會實際經營情況安排員工進行年休假。

  10.5.5.4 年休假為帶薪休假。

  10.5.6 婚假

  10.5.6.1 轉正后的員工結婚,可享受 3 天(不含節(jié)假日)帶薪婚假。

  10.5.6.2 婚假專用于員工籌備結婚事宜,休婚假的員工須在休假前 15 天持結婚證明,按核準權限辦理請假手續(xù),原則上婚假于結婚登記日起 1 年內申請有效,因工作原因無法申請休假的,由部門主管審批可適當予以延長。

  10.5.6.3 婚假需一次休完。

  10.5.6.4 符合晚婚年齡(女 23 周歲,男 25 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10.5.6.5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10.5.6.6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0.5.7 喪假

  10.5.7.1 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親屬死亡,給予喪假 3 天;

  10.5.7.2 員工申請喪假時需提供家屬死亡證明書,如申請時未能提供,返回基金會工作當日提供。

  10.5.7.3 喪假為帶薪假。

  10.5.8 產假

  10.5.8.1 女員工可享受產假 98 天,可按產前 15 天產后 83 天休假,也可合并使用。

  10.5.8.2 產假期間工資由社會保險生育津貼支付。

  10.5.9 其他詳見《考勤制度》。

  10.5.10 休假申請及審批

  10.5.10.1 所有休假原則上必須提前申請,OA 辦理請假流程。

  10.5.10.2 休假3天以內,應提前 2 個工作日申請;休假 3 天以上,應提前 4 個工作日申請。

  10.5.10.3 休假審批權限依照《考勤管理制度》執(zhí)行。

  10.5.10.4 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早上不能按時來上班,須在上班之前三十分鐘內用電話向部門主管請假,部門主管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備,請假人員在上班后立即辦理補假手續(xù)。

  10.5.10.5 所有休假須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10.6 社會保險

  基金會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職工生育保險。

  10.7 補充醫(yī)療保險

  10.7.1 基金會為有需要的員工辦理補充醫(yī)療保險;

  10.7.2 補充醫(yī)療保險遵循員工自愿原則,由基金會和員工各自承擔相應費用。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基金會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10.8 福利

  10.8.1 節(jié)日禮品

  10.8.2 基金會根據實際情況,在春節(jié)、三八節(jié)(僅限女員工)、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等節(jié)日向員工發(fā)放節(jié)日禮品。

  10.8.3 補貼:依從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10.8.4 員工賀儀

  10.8.5 員工生日時,基金會贈送生日蛋糕或禮物,或者與員工共賀生日。

  10.8.6 員工享受特惠手術與治療

  10.8.6.1 作為基金會福利,聯合麗格對于有需求的員工提供手術服務和項目治療,員工均可優(yōu)惠享受內部員工價。優(yōu)惠比例依據各機構院長及機構行政部門審批執(zhí)行。

  10.8.6.2 基金會員工及家屬享受此項福利后,有為聯合麗格企業(yè)做宣傳的責任與義務,其術前與術后的形象圖片和文字可用于網絡、雜志等媒體,員工手術/治療前到聯合麗格簽訂《肖像權使用協議》。

  10.8.6.3 手術與治療期間應認真遵守聯合麗格各機構診療流程,完成各種檢查及簽署《知情同意書》等醫(yī)療文書。

  10.8.6.4 本規(guī)定所指內部員工是指與基金會簽定勞動合同并已過試用期的正式員工,不包括正在試用期的員工。

  10.8.6.5 員工正式手術/治療前,必須提前在 OA 上填寫聯合麗格《內部員工手術/治療審批單》,并將審批單打印后交到申請手術/治療的機構前臺,前臺收銀人員根據 OA 單確定收費金額。

  10.8.6.6 員工手術/治療前未簽定聯合麗格《員工內部治療協議》和未通過 OA 審批的,不予認定為內部員工價。

  10.8.7 其他福利

  10.8.7.1 團隊建設活動

  10.8.7.2 羽毛球、乒乓球、網球、高爾夫球、游泳、登山、聚餐等豐富的團隊活動,讓你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玩得開心、活得精彩。

  11 行政管理

  11.1 工作環(huán)境及衛(wèi)生管理

  11.1.1 為保持潔凈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讓大家?guī)е环萦淇斓男那橥度牍ぷ鳎玫匕l(fā)揮自己的能力,現就個人環(huán)境衛(wèi)生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11.1.2 個人辦公場所及設備由使用者自行整理、保持清潔,下班后應將文件、資料、辦公用品等物品放入文件柜或抽屜內。

  11.1.3 不得在計算機旁邊堆放雜物,保持計算機正常通風散熱。

  11.1.4 必須經常清潔主機、顯示器、鍵盤,以保持計算機的清潔衛(wèi)生。

  11.1.5 平時不使用電腦 30 分鐘以上應關閉電腦,下班后應及時關閉電腦、空調、照明等電源開關。

  11.1.6 具體措施:

  11.1.7 行政人員每周將不定期對基金會環(huán)境的整潔、衛(wèi)生進行檢查(即 5S 檢查),對不符情況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11.2 出差管理: 依從基金會《出差及差旅費報銷制度》。

  11.3 計算機使用管理

  11.3.1 禁止員工將基金會電腦攜帶出基金會。擅自外帶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視具體情況由員工負責賠償。

  11.3.2 員工必須愛護電腦設備。非自然損壞的情況,由員工酌情賠償損失。

  11.3.3 禁止安裝各類游戲軟件或在工作時間玩游戲;非因工作需要不允許使用大數據在線傳輸,以免造成他人工作不便。一經發(fā)現基金會予以嚴肅處理。

  11.3.4 禁止員工使用個人移動存儲設備拷貝基金會資料和信息,或者通過外網私自傳輸基金會信息和資料。如因工作需要復制資料,可申請使用基金會移動存儲設備。否則基金會將有權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11.3.5 不允許私自變更、交換基金會配置好的計算機設備;請將工作資料存在系統盤以外的盤內,防止數據丟失;下班后或者外出須關閉電腦和顯示器電源,正確關閉電腦。

  12 行為規(guī)范

  12.1 所有員工的行為規(guī)范

  敬業(yè)愛崗、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勝任工作;

  求實進取、追求卓越、精益求精、開拓創(chuàng)新;

  遇事不推、敢擔責任、謙虛務實、真誠待人;

  團結合作、堅持原則、嚴于律己、勇作表率;

  舉止文明、不傳是非、忠于基金會、服務社會。

  12.2 管理層的價值取向和行為規(guī)范

  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勤奮努力、精通本專業(yè)的知識;

  果斷決策、善于激勵、合理授權、培養(yǎng)下屬;

  胸懷坦蕩、勇于批評與自我批評、堪稱員工模范;

  作風踏實、不急功近利、追求基金會的長遠利益和目標。

  12.3 員工守則

  12.3.1 下級要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管理,保質保量完成工作。及時向上級主管匯報工作,不得進行虛偽的或隱瞞事實的匯報、報告。

  12.3.2 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遲到早退,按規(guī)定請假,提高出勤率。工作時間把精力集中到工作上,禁止擅自離崗或者無故串崗。

  12.3.3 樹立主人翁責任感,自覺維護基金會名譽和利益,保守基金會的商業(yè)秘密、技術信息和經營策略,為基金會的生存與發(fā)展獻計獻策。

  12.3.4 同事之間保持協作、團結、友愛的關系,積極開展團隊合作,把同事的工作也當作是自己的工作,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封鎖、拆臺、推諉。工作中提倡勇于負責、敢于擔當的精神;杜絕遇事只講回報和待遇,把風險和責任推給別人的行為。

  12.3.5 禁止在辦公室吸煙、吐痰、亂扔廢棄物,保持辦公區(qū)域及公共區(qū)域的整潔有序。下班之后整理好自己桌面的辦公用品和工作資料,座椅歸位。

  12.3.6 勤儉節(jié)約、反對浪費。基金會員工必須愛護辦公設備,節(jié)約使用辦公用品、電話、水電等資源,下班離開要關閉電腦、電燈、空調等電源。

  12.3.7 不得在辦公室高聲喧嘩、打鬧、閑聊、播放無關音樂,禁止在基金會玩游戲、與工作無關的聊天工具等。不得與主管、同事發(fā)生正面沖突。

  12.3.8 按時出席各類會議,開會時應將手機調成靜音或震動。

  12.4 禮儀

  12.4.1 儀表:員工必須儀表端莊、整潔;在基金會內應保持優(yōu)雅的姿勢和動作。所有一線員工必須著工作服上崗,行政辦公人員需著正裝或偏正裝類休閑裝。

  12.4.2 電話禮儀:電話鈴聲響三聲之前接起,禮貌熱情的自報基金會名稱,“您好,麗格慈善基金會”,接電話時要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tài),通話簡明扼要。接聽電話執(zhí)行首問負責制(即第一個接電話的人要把工作落實到位)。

  12.4.3 對同事:同事之間見面要熱情問好,有職務的以職務稱呼,禁止稱呼別名或給人取別名。

  12.4.4 對客戶:約定好的面談時間,做到不遲到、不缺席。

  12.4.4.1 有客戶來訪,應從座位上站起來招呼接待,并讓座。

  12.4.4.2 來客多時應按先后次序接待,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戶。

  12.4.4.3 因有緊要事項需先接待后來客人的,須向先到客人簡要說明原因,征得同意。

  12.4.4.4 應記住常來的客戶。

  12.4.4.5 接待客戶時應主動、熱情、大方、微笑服務。

  12.5 工作要求

  12.5.1 處理工作上的問題要做到:對事不對人,以事實為依據。

  12.5.2 上級對下級可以越級檢查,但不能越級指揮;下級對上級可以越級投訴,但不能越級匯報。

  12.5.3 員工對基金會現有管理制度具有合理化建議權,但是未經基金會管理層正式批準,員工不得隨意更改基金會管理制度和業(yè)務流程。

  12.5.4 處理工作,注重方法,以結果為導向。善于總結得失,不斷優(yōu)化工作方法,形成沉淀,為基金會積累財富。

  12.5.5 對于基金會的資料要有嚴格的保密意識,未經基金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公布。

  13 獎勵與違紀處理

  為嚴明基金會紀律,維護正常和諧的工作秩序,倡導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規(guī)定如下:

  13.1 原則

  13.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基金會成文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手冊、通知、通告、員工崗位說明書、崗位職責及工作任務等。

  13.1.2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使獎懲公平、公正,達到獎勵先進,處罰后進的目的,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13.2 獎勵

  13.2.1 獎勵定義:基金會將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各類獎勵評選活動.

  13.2.2 獎勵條件:凡符合以下條件者,基金會給予獎勵:

  13.2.2.1 對提高基金會效益有重大貢獻者。

  13.2.2.2 為基金會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13.2.2.3 工作表現優(yōu)秀、工作成績突出者。

  13.2.2.4 為基金會贏得良好聲譽者。

  13.2.2.5 合理化建議得到基金會重視并產生直接或間接效益的。

  13.2.2.6 符合基金會其他獎勵條件者。

  13.2.3 獎勵周期:原則上每年度評選一次(個別獎項除外)。

  13.2.4 獎勵權限:理事長對所有獎勵行使最終決定權。

  13.2.5 獎勵方式:表揚、獎金、國內外旅游、培訓深造、晉升加薪、行政獎勵等。

  13.3 違紀處理

  13.3.1 處罰條例:對違紀員工的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類,行政處罰分為下列幾種:警告、降職、降薪、解聘等,其中警告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最終警告。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等。

  13.3.2 口頭警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口頭警告:

  13.3.2.1 謊報請假理由。

  13.3.2.2 儀容不整,著裝怪異,不遵守基金會規(guī)定。

  13.3.2.3 在非吸煙區(qū)吸煙。

  13.3.2.4 無故不參加基金會組織的會議或集體活動。

  13.3.2.5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雜志。

  13.3.2.6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請假批準,擅離工作崗位。

  13.3.2.7 拒不服從直線主管正確的工作安排,或者拒不執(zhí)行基金會文件規(guī)定。

  13.3.2.8 工作時間在基金會玩游戲、看電影、消極怠工、或使用與工作無關的網聊工具。

  13.3.2.9 對下屬違反基金會相關規(guī)定視而不見或督導不嚴,致使直接下屬受到處分的。

  13.3.3 書面警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書面警告:

  13.3.3.1 曠工一天以內。

  13.3.3.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經常性未有正當理由不如期完成。

  13.3.3.3 擅自挪動、拆裝滅火器材,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經濟損失的。

  13.3.3.4 違反基金會工作程序,導致基金會嚴重損失。

  13.3.3.5 在工作場地販賣物品。

  13.3.3.6 故意損壞公物。

  13.3.3.7 把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13.3.3.8 對同仁惡意詆毀、攻擊、誣告或做偽證制造事端。

  13.3.3.9 無理頂撞領導、態(tài)度惡劣的。

  13.3.3.10 在基金會內打架且不聽從別人勸解的。

  13.3.3.11 慫恿他人怠工。

  13.3.3.12 擅自撕毀通知、通告或其它文件、記錄、表單,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13.3.3.13 對他人進行威脅、恐嚇的。

  13.3.3.14 對下屬按正常渠道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的。

  13.3.4 最終警告、降職與降薪: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最終警告,并可同時實施降職、降薪:

  13.3.4.1 在基金會內危害他人人身或財物安全。

  13.3.4.2 對基金會財物、名譽造成損害。

  13.3.4.3 嚴重違反基金會管理規(guī)定。

  13.3.4.4 有嚴重不良行為。

  13.3.4.5 連續(xù)曠工兩天或一年內曠工記錄兩次以上。

  13.3.4.6 在產生爭議或矛盾的情況下,未事先與基金會積極協商,不考慮基金會利益,直接投訴基金會。

  13.3.4.7 擅自撕毀通知、通告或其它文件、記錄、表單,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

  13.3.5 解聘、追究法律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3.3.5.1 假借基金會名譽,在外謀取私利,且通過不合理的方式獲取較大個人利益。

  13.3.5.2 與供應商、客戶建立超越正常工作關系,并導致基金會利益嚴重受損。

  13.3.5.3 故意違抗或不遵守基金會有關規(guī)定而引起重大責任事故。

  13.3.5.4 將基金會的機密和機要信息泄露給他人。

  13.3.5.5 偽造基金會印信或公文。

  13.3.5.6 其他重大過失或屢次嚴重違紀行為。

  13.3.5.7 嚴重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13.3.5.8 全年曠工三天以上。

  13.3.6 以上各級行政及經濟處罰之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升級(加重)處罰。

  14 溝通規(guī)范

  14.1 宗旨:基金會力求為員工營造公正、民主、人性化的企業(yè)文化氛圍,溝通和交流是實現此目的的手段之一。

  14.2 基金會鼓勵員工自由表達意見,就不同的意見展開討論,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14.3 不得有任何人身攻擊或其他不利于營造良好工作氛圍的言論和行為。

  14.4 OA 辦公系統: OA 辦公系統使基金會基本實現了無紙化辦公,為員工及時、充分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平臺。OA 辦公系統信息傳遞與交流最豐富和頻繁的地方,使大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14.5 郵件:基金會給有工作需要的員工配備企業(yè)電子郵箱,可以隨時收發(fā)任何與工作有關的文件信函。

  14.6 會議制度:依從基金會會議制度。

  14.7 申訴:若員工對工作有任何異議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與部門主管、行政部門及秘書長進行溝通、申訴。

  14.8 主管談話:主管將不定期地隨機挑選員工進行談話,詢問工作情況及對基金會的印象建議。

  14.9 團隊活動:基金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團隊活動,使員工得以放松和休息,增加員工之間的交流,增強員工的凝聚力。

  15 安全管理規(guī)定

  15.1 信息安全規(guī)定

  15.1.1 上班時間所有員工不得將電腦用于聊天、玩游戲、看電影、聽音樂等。

  15.1.2 原則上基金會不允許使用外帶軟盤、光盤、U 盤;若必須要用,在使用前一定要先掃描病毒;如果辦公電腦未加密碼,則不可將文件設為完全共享。

  15.1.3 辦公電腦內不得安裝存在安全隱患的軟件或非法軟件。

  15.1.4 嚴禁利用互聯網傳播及下載反動、黃色、電腦病毒等違法的內容。

  15.1.5 辦公用電腦及其他網絡設備的 IP 地址由基金會統一規(guī)劃、分配,任何人不得隨意配置使用。

  15.1.6 未經批準,不得復制基金會擁有版權的軟件或外部供應商提供的版權軟件。

  15.2 消防安全規(guī)定

  15.2.1 未經許可, 不能拆除或變相破壞辦公場所的固定設備、安全報警裝置等。

  15.2.2 熟悉基金會的安全通道路線及其他安全標識。

  15.2.3 遇到火情時要冷靜,先切斷電源并快速報警;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設備先行滅火,并及時從安全通道撤離火災現場。

  15.2.4 所有員工應加強責任心,做好用電及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15.3 保密規(guī)定

  15.3.1 基金會保密性文件級別劃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等三級。未經授權或批準,不得對外提供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以及未公開的經營狀況與財務數據等。

  15.3.2 保密文件要標識,保密資料要妥善保管,保密信息應慎重傳遞,發(fā)現泄密要在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

  15.3.3 員工與基金會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要簽署《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其內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全體員工不得違背協議中的各項條款。

  15.3.4 根據協議,員工在本基金會工作期間,在職務工作中形成的研究、開發(fā)成果,其所有權歸基金會所有。

  15.3.5 不打聽、不猜測、不傳播非本人職權范圍內的基金會秘密。

  15.3.6 員工在聘用期間以及聘用期終止后,不可向其他人泄露或公開基金會的任何秘密。

  15.3.7 其他相關規(guī)定請參閱基金會《員工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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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加入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我們這個大家庭又多了一名新成員,基金會全體同仁真誠地歡迎您!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

?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北京市麗格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志愿者管理,推動基金會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據《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參與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愿無償為公益事業(yè)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士。
第三條 志愿者的基本條件:
(一) 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滿十八周歲,須獲得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
(二) 認同基金會的工作理念、宗旨,參加基金會推廣的公益項目活動;
(三) 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四) 具有團隊合作精神,吃苦耐勞,對工作認真負責;
(五)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志愿者管理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基金會志愿服務主要領域包括:
(一) 參與本基金會資助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 其他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項目。
第五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 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務培訓,獲得志愿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二) 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辦公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 志愿者因個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況要求終止服務,須提交書面申請,完成相關工作交接之后,即可取消志愿者資格;
(四) 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第六條 志愿者的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會的相關規(guī)定;
(二) 應當簽署志愿服務協議,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志愿服務任務,傳播志愿服務理念;
(三) 服務過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自覺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和志愿者本身的專業(yè)形象;
(四) 自覺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或行為;
(五) 依法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等。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基金會秘書處負責志愿者組織和管理工作,本會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請。志愿者可根據基金會官方網站下載志愿者登記表(見附件),然后通過電子郵件提交申請。基金會會對申請報名者填寫的信息資料內容進行審核。
第八條 基金會應當在招募信息中公示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志愿者參與可能發(fā)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前,基金會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條 基金會應當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志愿者如有違反協議約定的事項,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法的事項,基金會有權解除協議。
第十條 基金會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

第四章 志愿者激勵
第十一條 志愿者激勵
(一) 根據志愿者要求,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確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謝及表彰,如制作頒發(fā)基金會志愿者服務證書等;
(二) 根據服務時間和服務成果,對服務表現優(yōu)異的志愿者加以確認及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于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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